不得使用行政院禁用之視訊軟體或非公務用資通訊軟體。
• 依據:
• 行政院秘書長109年4月7日院臺護字第1091069976號函
• 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
• 審計部113年5月3日審北市一字第1130000709號函
•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
• 本府113年5月13日以府授資安字第11301198311號函,請本府各機關於113年6月14日前應移除禁用非公務用之軟體,並定期自行盤點。
• 本府113年6月13日依神網匯出資料發現,仍有46個公務機關的個人電腦安裝視訊軟體ZOOM或非公務用資通訊軟體(如小米軟體Xiaomi、華為軟體HiSuite、OPPO USBDriver等)。